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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
办事内容 | 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 | 类型 | 书面送达,网上申请后同步书面送达 |
适用范围 | 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人(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或者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可在答复期满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投诉。 | ||
办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 ||
办事条件 办事材料 | (1) 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2) 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3) 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4) 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5)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点击下载:《政府采购投诉书范本》 | ||
受理部门 | 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 地点 | 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北裙楼313室 |
办理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政策咨询 | 020-83188586、020-83188511、020-83188509、020-83188508 | ||
网上申请咨询 | 020-83188580 | ||
网上申请入口 | >>点击此处进行网上申请办理 |
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流程(详细)
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流程(概括)
备注说明
*1: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
*2:省财政厅收到投诉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单位,并通知投诉人;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
*3:省财政厅通知修改的,投诉供应商可以按照要求修改材料后重新投诉,不受“答复期满15个工作日”限制。 |
*4:省财政厅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
*5:被投诉人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如不提交,视为认可投诉事项。 |
*6:省财政厅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 |
*7:线上申请时,请确认投诉书已寄出或送达。 |